(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 近日,國內知名電子商務研究機構網經社(100ec.cn)發(fā)布了《2011-2012年度中國電子商務法律報告》(報告下載:m.qjkhjx.com/zt/2012law/),該報告為首份電商法律報告。
以下為對2011-2012年度電子商務典型案例的解讀之美國花旗參訴淘寶商城賣家及淘寶網侵權案(侵犯商標權)。
【案情簡介】
美國威斯康辛州花旗參農業(yè)總會在洋參產品類目下注冊有鷹形商標,2011年,該總會發(fā)現(xiàn)淘寶商城上某店鋪銷售印有其商標的產品,并確認從未授權該賣家在該商品上使用其商標。隨后,農業(yè)總會以侵權為由向馬云(而非淘寶網)發(fā)送律師函(函中未提供具體侵權鏈接),后將該商城賣家和淘寶網一并訴至吉林中院,淘寶網在接到法院訴訟材料后,刪除了涉嫌侵權的鏈接。
【判決結果】
吉林中院一審認為,淘寶商城對外承諾“品牌正品,商城保障”,應在接到投訴后著手進行主動審查,而非被動等待投訴人提交侵權鏈接,淘寶網認為原告投訴不適格的抗辯不適用在商城平臺上,故判決淘寶公司部分承擔與賣家的連帶責任。
案件上訴至吉林高院,二審后,吉林高院認為淘寶商城的“正品保障”是針對網店經營行為的保證,而農業(yè)總會的起訴是針對淘寶的侵權,二者并非一談,因此還應該回歸到網絡服務提供商的法定義務上,本案淘寶網已盡到合法注意義務,且原告的投訴沒有達到法定要求,故判決撤銷原判,改判淘寶網不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分析】
網經社特約研究員張延來律師認為,眾所周知,淘寶商城是淘寶網分拆出來的一個電商平臺,以經營有合法渠道產品的賣家為服務對象,從而與淘寶集市形成區(qū)別,現(xiàn)已改名天貓。應該說此前,以侵犯知識產權為由要求淘寶網與賣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的案例并不鮮見,但此案的不同點在于案件發(fā)生在商城賣家而非之前的集市賣家。
商城基于“正品保障”的承諾會在一定程度上考驗法官對案件的認知,也許正因如此,吉林中院和吉林高院在淘寶網責任問題上作出了不同的判決。實際上,仔細研究會發(fā)現(xiàn)“正品保障”是淘寶網向賣家提供的一種規(guī)則約束同時也是消費者的維權渠道,在淘寶網官方頁面上可以看到其對“正品保障”的詳細表述:“什么是‘正品保障’服務?在淘寶商城購物時,若買家認定已購得的商品為假貨,則有權在交易成功后14天內按本規(guī)則發(fā)起針對該商家的投訴,并申請‘正品保障’賠付,賠付的金額以買家實際支付的商品價款的3倍+郵費為限(此規(guī)定2010年1月1日生效)”。
因此,不難發(fā)現(xiàn)“正品保障”這是淘寶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制定的一項消費保障措施,通過協(xié)議和保證金的形式適用到商城賣家,而這項措施并未從根本上影響到淘寶網第三方中立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了解到這一點,就不難明白吉林高院做出終審判決的緣由了。